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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到底丨三问老人转身撞路人受伤获赔7万:“行人安全距离”是什么东东?有无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25-05-10 20:46:00

近日,在青岛电视台《法治青岛》普法节目中,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韩继升介绍的一宗案件引发关注:某日,老人刘某(女)与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面边走边接听电话,突然转身往回走。王某没来得及躲闪,二人迎面相撞,刘某当场倒地。经查,刘某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二人因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闹到法院。法官调取了当天监控记录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往回走,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作为后方行人,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王某赔偿刘某人民币7万元。

这起案件,引发网友的广泛讨论和争议。那么,“行人安全距离”到底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此前有无类似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判的?这个案例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疑问1:“行人安全距离”是个啥?有无法律依据?

此案中,“行人安全距离”的提法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青岛李沧区法院公布的相关案例引发广泛关注。羊城派图

据媒体报道,行人一前一后同向行进,前者“在前方无突发状况时突然转身往后走”所导致的自身损伤,按照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主观过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这是法律范畴内最基本的归责路径,“无过错不担责”。而在这起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中,作为在后行进人不仅无法预料,也无法被苛求躲避。但在个案释法过程中,司法人员被认为疑似引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车辆安全距离”的概念,认定后行进人“存在未与刘某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据了解,安全距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说法,其第四十三条明确:“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行人与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离是否应当适用于两行人之间值得商榷。

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曾祥彬律师表示,法院虽认定刘某“较大过错”,但“安全距离”在行人场景缺乏明确标准,王某正常行走的注意义务不应被过度扩大。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聂莎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没有“行人安全距离”这样一个明确概念,或者说这样一个明确的名词,但是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对自己的一切行为,是负有注意义务的。

有媒体报道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车辆安全距离”,很好理解,但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人也被要求适用该规则,可能就有些强人所难。

疑问2路人赔偿7万元,是否担责偏重?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虽然最终调解解决,但王某赔偿7万元,有责任过重之嫌。《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案情来看,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行走过程中虽应当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但无法预见刘某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其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比例偏重。

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曾祥彬律师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此案侵权的因果关系不足,刘某骨折结果与其自身转身力度、姿势直接相关,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王某的跟随行为与损害存在必然因果关系,7万元赔偿比例显失公平。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刘某在无突发情况时突然转身,使后方行人躲避不及导致损害后果,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行走过程中也应与其他路人保持适当距离,不过王某难以预见老人突然转身并摔倒致伤残的后果,虽有过错,但承担责任的比例可能会偏重。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聂莎律师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评价这么一个有争议的案子,一定要看细节。“假设这是一个人挤人的商业街,那么我们就不能够苛责后面的行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假设这是一条人挤人、并且是单行道的商业街,那么前面的这个行人(突然转身),他是不是已经在逆行了?那么他的责任就会加大;假设这个案件发生在一个空旷的街道,那么后方行人与前方行人是贴身走的,那他就违背常理。他已经打破了两个正常陌生人之间该保持的安全距离。”

疑问3:此判例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英占认为,“未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说法,是该案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点。但是这个说法应当适用在前后车之间,行人与行人相撞并不适用。如果因“未保持安全距离”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会让大家的日常行走充满了一种不确定的风险。另外,从一般常识来看,大家都是在人行道上同向而行,本没有躲避的义务,而刘某的突然转身并行走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案件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无法杜绝那些故意碰瓷的行为。

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曾祥彬律师认为,若确立“行人需主动保持动态安全距离”规则,将不合理加重公众日常行为负担,建议相关机构主动纠正,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他山之石》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法院这样判

据澎湃新闻,此前,北京某法院公布过一起类似案件——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2019年,北京某车站进站口处,67岁的王老太在离开闸机逆行时,与身后正常排队检票的刘女士相撞,被对方的行李箱绊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为脑出血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赔62万元。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行人逆行被绊倒致死案相关证据。澎湃新闻图

法院认为:第一,王老太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本人对被绊倒的损害具有过错。第二,刘女士正常进入检票口,绊倒的事发全程不足4秒,“刘女士无法预见,亦无法在瞬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法院总结说,行走的安全注意义务应由转身逆行者负责,不应将高度注意义务强加于他人身上。

上游新闻记者 杨四海 部分内容综合澎湃新闻、央视网、四川日报、羊城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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