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丨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罚!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持续加大对出租房屋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违法行为开展检查,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出租房主、经营管理者依法进行处罚。如新古城派出所辖区内,出租房主张某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某处以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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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出租短租住房。其他城镇地区出租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相关管理规范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出租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广大出租房主、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要合法出租、认真履责,积极配合做好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主动申报房屋和租住人员信息,定期对出租房屋履行检查责任,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一旦发现房屋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向属地派出所或社区民警报告。
供稿 |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青社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