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查封如何
关于先后查封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按查封顺序分配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财产拍卖后,先查封的先得到赔偿,若有剩余财产,后查封的才能得到赔偿。
轮候查封的处理
如果法院轮候查封同一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按查封的顺序清偿债务。若被执行人是个人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若被执行人是单位且符合破产条件,而不申请破产或者法院不受理破产的,也按查封的先后顺序清偿。
优先受偿权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优先受偿,其余债权按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多个债权人的处理
多人对同一财产进行保全的,只能是轮候保全,已经保全的房屋不得重复保全。如果房屋没有担保物权的,按保全先后顺序受偿。法院查封被执行的房子可以查封次数不限,但不得同时查封,只能根据申请查封先后顺序进行依次查封。
法院处分权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在先查封的债权即为享有在先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且查封财产在依法清偿在先查封的债权以及执行费用等后无剩余,或者在先查封债权对查封财产已经进入财产变现程序且能够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在先查封债权的情况下,可以由在先查封的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综上所述,先后查封的财产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先查封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剩余财产由后查封的债权人依次受偿。
轮候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按查封顺序清偿。
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