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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警察要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25-01-11 16:43:05

开除警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不符合录用条件:

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警察。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警察。

不能胜任现职且不服从安排:

警察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并且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单位调整拒绝合理安排: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但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旷工或逾期不归: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违反纪律经教育不改:

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等,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形如因公受伤导致身体残疾、正在接受治疗的病患或负伤者、女性公安民警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可辞退的情况,是不予辞退的。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实际案件细节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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