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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关有警告权

更新时间:2025-01-13 01:32:11

具有警告权的机关包括: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了铁路、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机关也享有一定的裁决权,包括警告等处罚。

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警告和50元以下罚款。

总结:

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具有警告权。

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特定条件下也具有警告权。

建议: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应当由具有相应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法行使,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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