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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5-01-12 18:01:11

抗辩权是指在法律上,一方当事人有权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抗辩权的种类包括:

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指义务人可以主张因请求权超过法定时效期限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

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顺序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独立抗辩权:

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

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例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永久抗辩权:

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法定抗辩权:

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

约定抗辩权:

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例如甲与乙在无偿委托合同中约定,如果委托人甲不向受托人乙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必要经费时,乙有权拒绝甲的完成委托事务的请求。

这些抗辩权在不同类型的合同和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和正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当的抗辩权进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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