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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的区别(公文的行文规范)

更新时间:2024-09-28 12:02:05


公文的行文关系

按照一定的规定或准则来维护机关之间的行文秩序称为行文规范。公文行文规范的内容包括行文关系、行文方向与方式以及行文规则三个方面。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具体地说,行文关系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所确定的机关之间的文件授受关系。

确定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行文关系的确定,都作了如下表述,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办法》和《条例》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党政机关行文关系的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确立了上下级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党的各级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章》中的有关条款明确了党的各级机关的职权和上下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确立了各级组织上下级之间的行文关系。

机关之间行文关系的划分

从上述党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分析,党政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被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

(3)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不相隶属关系。

(4)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以上这四种情况的机关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往来公文,就构成了一定的行文关系。前两种情况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必须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后两种情况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则使用平行文。

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根据机关之间的不同行文关系,可以将机关的行文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个方向,并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行文方式。

下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的一种行文。根据发文的不同目的和要求,下行文可分为以下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下行文。采取逐级下达或者只对直属下级机关下达的一种行文方式。

(2)多级下行文。党政领导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同时下达几级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

(3)直达基层组织和群众的下行文。党政领导机关直接发到最基层的党政组织或者直接传达到人民群众的一种行文方式。

上行文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文。根据发文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上行文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行文方式:

(1)逐级上行文。下级机关直接向所属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这是上行文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2)多级上行文。下级机关同时向自己的直属上级机关和更高级的上级领导机关的一种行文方式。这种行文方式只在少数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采用。

(3)越级上行文。在非常必要的时候,下级机关可以越过自己的直接领导机关,向更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直至中央的一种行文方式。

平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一种行文。

公文的行文规则

行文规则是指机关行文必须遵守的具体规定或准则。行文规则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注意隶属关系,尊重机关职权

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确定行文关系的重要前ᨀ,也是制定行文规则的重要依据。

大力精减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

各级机关的行文都必须本着精减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和范围。行文关系和发文范围,可以发文和每文必发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党政机关不得越级行文

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越级行文,除非确有特殊情况,一般以不越级为宜,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隶属关系和业务联系。在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必须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以便于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或协助办理事项。同样,如果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确有必要越级对下级行文时,也应当同时抄送直接的下级机关或下级业务部门。

牵涉到几个部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先协商一致或经上级裁决,然后向下行文

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裁决,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有部门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下令撤销。

行文必须正确确定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机关的行文应当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或者要求对方机关办理答复的公文,应当主送一个机关,以便收文机关能及时迅速地进行处理。

主送机关与公文文种要相互呼应

一份公文的文种要与该份公文的主送机关相互呼应。如果公文文种与主送机关搭配不当,也会出现行文关系上的混乱。

关于联合行文的问题

一般来说,同级机关、部门或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以便共同处理或贯彻执行。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关于“请示”的行文问题

凡请示的公文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请示的公文,应当按正常的办文程序上报上级机关,由秘书部门统一办理。

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行文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向下直接行文,必须把握好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下发的文件,对授权的机关或领导人不作说明,直接叙述要讲的事情即可。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

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发文机关可不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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