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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哪些裁定可以口头

更新时间:2025-01-13 03:56:12

在民事诉讼法中,以下裁定可以口头作出: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裁定可以口头作出,但并非所有裁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对于影响较小的情况,可以仅记入笔录而不制作裁定书。然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此外,简易程序中经过法官同意,当事人也可以采用口头起诉的形式。

综上所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下裁定可以口头作出: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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