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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违章建设

更新时间:2025-01-12 23:34:36

违章建筑通常指的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属于违章建筑:

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 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4.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5. 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6. 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7. 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8. 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9. 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建筑物;

10. 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建筑物;

11.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12. 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建筑物;

13. 其他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建筑物。

发现违章建筑,可以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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