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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税税则设有什么

更新时间:2025-01-11 15:02:36

我国关税税则设有以下几种税率形式:

最惠国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2023年我国继续给予44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特定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

关税配额税率:

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或普通税率。2023年我国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暂定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这些税率形式构成了我国关税税则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不同的税率适用原则,实现对不同类型商品的差异化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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