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官离婚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13 04:16:14
关于军官离婚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军事法规。以下是军官离婚的一些关键规定:
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必须证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的审批程序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军人离婚的管辖法院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事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一般由地方法院管辖,但具体管辖法院可能因情况而异。
军人离婚的特殊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不予重新受理。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稳定,同时确保非军人配偶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