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什么权
更新时间:2025-01-09 15:55: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法律面前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等因素而受到歧视或特殊待遇。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得被逮捕。
政治权利: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权依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被选举为代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言论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格尊严: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方法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劳动权利、休息权利、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社会文化权利:
包括受教育权利、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
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其他权利:
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成员应当享有的基本保障,同时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