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欺诈消费
更新时间:2025-01-13 00:27:35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购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以下情形属于消费欺诈: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3.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4.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5.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6.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7.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8.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9.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0.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1.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2.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如果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并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